摘要:
“冤案”丛生突显政权合法性危机
作者:王世保
“冤案”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现象,它是继公权力之后产生出来的,是加害方利用公权力对受害方施加的二次伤害,或者是执权者利用公权力直接伤害受害方,而受害方始终得不到案情的申诉以及利益补偿所造成的事件。“冤案”是公权力被滥用的具体体现,只要有公权力私有化的地方就会有“冤案”现象的产生。我们知道一般动物都是处在个体化或者群体化的生存状态,奉行的是弱肉强食的法则,它们的世界不存在一个凌驾于所有个体之上的公权力,也就不会有“冤案”现象的存在。
人类社会组成公共政权,不仅是每一个社会个体依靠一个超越所有个人之上的公共机构增进自己福利的预期,也是依靠其公正地维护自己利益的需要。这就是每当一个社会个体受到他人侵犯的时候,公共机构都要能够利用国家暴力机器阻止侵犯者正在施加的恶行,对侵犯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合理处罚,以致于能够补偿受害者受损的利益,同时警戒其他社会个体不要犯下类似的罪过。但这里有一个悖论,就是公权力自身不会展开行动,它需要执行者,而执行者自身也是有着私欲的社会个体;那么作为社会个体的执权者能够公正地去维护每一个社会个体的利益不受侵犯,或者侵犯事件发生之后能够公正地惩处侵犯者吗?这就是说公权力要想公正地维护每一个社会个体的利益不受侵犯,就必须有秉公的执权者。一旦执权者私欲膨胀,不能秉公执法,那么公权力就必然沦落为执权者任意支配的工具。
我们知道每一个人都有自我保全的本能欲求,一个社会个体一旦在无法控制欲望的情况下犯下了损害他人利益的罪过,多数不会自投罗网,而是想方设法逃避来自国家暴力机关的惩罚。罪犯逃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即积极逃避和消极逃避。消极逃避就是通过各种方式躲避来自国家暴力机关的追捕和打击,进而保全自己不受惩罚。积极逃避就是通过一定的手段贿赂执权者,与执法的执权者结成利益关系共同体,继而使其枉法办案,保护自己。对于一般平民而言,积极逃避是需要通过金钱或者人际关系来达到腐化执权者的;如果罪犯是执权者,那么他们就更容易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和社会资源来达到逃避罪责的目的。由此看来,公权力在消极逃避那里还是处在维护被侵犯者利益的正义状态,而在积极逃避那里则完全出现了扭曲,成为了罪恶的庇护工具。不仅如此,为了达到完全开拓罪犯的罪责,少数执权者利用国家暴力机器进一步违法作案,造成对被害者的第二次伤害,或者通过伪造作案证据和现场等卑鄙无耻的手段把原来的被害者转化为加害者、原来的加害者转化为受害者,进而制造人神共愤的冤案。于是,本是维护正义的公权力却被少数执权者沦为制造罪恶的凶手。
从上可以看出,冤案是公权力被滥用的结果。一旦一个政权的公权力严重私有化,那么枉法的罪恶行为就会加剧,继而导致冤案丛生。冤案虽然掩饰了执权者的罪恶,但是它却能引起强烈的民愤,聚集民怨,继而导致民心的普遍丧失。民心的丧失必然危及政权的合法性。由于公权力丧失了自己存在的合法性,社会就会走向动荡或者大变革。因此,在中国历史上,历代王朝的君主们都十分注重对冤案的处理。他们为了使自己的江山社稷能够长久延续下去,多能对天下的老百姓负责,对浮出水面的冤案积极地委派朝廷重臣进行平反昭雪,严惩那些滥用公权力的涉案官吏,以平息民愤、疏导民怨。这就是你能看到清朝即使到了王朝的末年,发生在地方的许多重大冤案都能得以公正地处理。
我们知道下级权力犯法必须要来自上级权力的惩处,依次类推,中央政府就是所有冤案能够得以伸张的最后一线希望。一旦中央政府丧失了维护全体人民利益的正义性,或者失去了对地方政府的控制,那么此时的社会所发生的所有冤案都不会得到公正地处理,而整个社会这时就会混乱不堪。因此,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到中国历史上一个王朝一旦出现昏庸无能的君主,或者其视听完全被小人遮蔽,整个朝廷就会被奸佞把持,那些腐败的大臣们自不用说,地方上的执权者更是为所欲为,鱼肉百姓,导致冤案丛出,民不聊生。
一个政权的合法性不仅要体现在增进全体人民的福利上,也要体现在公正地维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上。面对冤案丛生的局面,当一个政权不能及时地对这些发生的冤案进行平反昭雪时,它也就彻底丧失维护正义的能力。一个不能维护正义,甚至走向正义反面的政权,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合法性。一个没有合法性的政权必然会彻底丧失民心,进而成为难以久继的伪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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